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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假如某家企业银行账户在8月5号收到国外的货款33594美元,确认收到款后,企业将在8月15号报关出口这批货物,企业需要在“货物贸易外汇监测系统企业版”系统上

提问:
1、假如某家企业银行账户在8月5号收到国外的货款33594美元,确认收到款后,企业将在8月15号报关出口这批货物,企业需要在“货物贸易外汇监测系统企业版”系统上做相关的什么操作吗?2、假如在9月10出口报关这批货物呢?企业需要在“货物贸易外汇监测系统企业版”系统上做相关的什么操作吗?3、8月15号报关出口这批货物的报关金额(48864美元)可以在电子口岸的出口收汇子系统的可收汇余额中查询到的吗?这个“出口收汇子系统的可收汇余额”不会禁用吧?当一般贸易出口报关单可收汇余额有了余额才能结汇,只能按报关单上的金额结汇48864美元?不可以多结汇吗?4、那么什么时候去结算这些外币才是最合适的,结汇上述的金额有没有结汇时间期限的?超过期限的要不要在“货物贸易外汇监测系统企业版”系统做相关操作的?5、假如某家企业银行账户在8月5号收到国外的货款33594美元,但在8月15号报关出口这批货物的报关金额(48864美元),多报一点就可以将银行账户的外币结算成人民币。可以在报关单这样报的吗?这样会不会给结汇造成麻烦的,需要企业需要在“货物贸易外汇监测系统企业版”系统上做相关的什么操作吗?6、假如企业在8月10出口报关一批货物呢?但在8月10号之前还没有收到货款,企业需要在“货物贸易外汇监测系统企业版”系统上做相关的什么操作吗?超过多久才没收到货款要在“货物贸易外汇监测系统企业版”系统上做相关的什么操作?
回答:
1、无需在监测系统中报告;2、需要在检测系统中做预收款报告;3、新政实施以后A类企业结汇无需额度,海关如签发电子数据的,电子口岸中可收余额会增加,但参考意义已经不大;4、结汇时间没有明确规定,企业收到外汇以后直接凭有效单证结汇即可;5、8月5号收到国外的货款33594美元,8月15号报关出口这批货物的报关金额(48864美元),出口后是否还会有尾款进来?如果没有,属于多出口少收汇的情况,企业应酌情在监测系统登记差额报告,以便影响总量指标;出口之前收到的款项属于预收款,如果出口前没有收到预收款,在实际出口后90天内收汇的,无需在监测系统报告,如果是90天以后才收汇的,需要做延期收款报告。
可以在电子口岸的出口收汇子系统的可收汇余额中查询

http://www.cpa.js.cn/ask/52255.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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