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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司4月份出口的延期收款业务,8月1日还没收到货款,现在根据新政策,需要报告吗?根据新政策报告的30天期限已经超了,怎么办,会不会影响我司核查指标?且我司还有很

提问:
我司4月份出口的延期收款业务,8月1日还没收到货款,现在根据新政策,需要报告吗?根据新政策报告的30天期限已经超了,怎么办,会不会影响我司核查指标?且我司还有很多延期收款目前都没收到货款,怎么办呢?谢谢老师啦!
回答:
若此前为非试点地区企业的,4月出口的货物,目前尚未收到货款的,企业此前是否做过延期收汇登记?如果做过的,不需要再重复报告。如果没有做过的,由于是改革前业务,是否需要补报告建议企业与主管外汇局进行确认。如果影响较大的,建议报告,但需要到外汇局现场报告。正常情况下,非改革试点地区企业,有延期收汇现象的,应该提前登记延期收汇,或远期备案。
我司4月份出口的延期收款8月1日还未收到货款

http://www.cpa.js.cn/ask/5221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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