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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根据新政实施细则第十七条,代理进口业务项下,委托方可凭委托代理协议将外汇划转给代理方,也可由代理方购汇。是指哪份新政策?(汇发[2010]57号)的通知 第十

提问:
在根据新政实施细则第十七条,代理进口业务项下,委托方可凭委托代理协议将外汇划转给代理方,也可由代理方购汇。是指哪份新政策?(汇发[2010]57号)的通知 第十五条 下列情况之一的进口货物报关单经营单位与付汇单位不一致业务,报关单经营单位需在货物进口后30日内,持申请书、代理协议、免税证明或许可证等证明材料以及进口货物报关单到所在地外汇局办理货物信息变更手续:(一) 进口单位代理外商投资企业和捐赠项下进口;(二) 许可证、进口配额、特定商品登记项下进口;(三) 外汇局认定的其他情况。这个办法到八月一号后废止了吗 另外取消核销是指出口业务吧 进口业务也不用核销了吗
回答:
您好!关于新政,企业可以参看国家外管局网站:http://www.safe.gov.cn/model_safe/laws/law_detail.jsp?ID=80302000000000000,42&id=4,其中附件一:废止法规目录中已经注明汇发[2010]57号废止。另,取消核销政策不仅仅针对出口也包括进口业务。
(汇发[2010]57号)的通知 八月后还能适用吗

http://www.cpa.js.cn/ask/51737.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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