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在名录内,是A类企业。1.我司有一合同是发货前付款,但经合供应商沟通,可以先发货,再付汇。进口日期2012/5/3,现在已超过30天的报告期限,而且还
提问:
我们在名录内,是A类企业。1.我司有一合同是发货前付款,但经合供应商沟通,可以先发货,再付汇。进口日期2012/5/3,现在已超过30天的报告期限,而且还没有付汇,是否需要做现场报告?2. 我司在2012/7/7进口,为货到后90天内付款,在30天的报告期限内,现在估计不会在在进口日起90天内付款(因资金短缺),现在可否做延期?若可以,最多能延长多久呢?对总量核查有什么影响么?3. 现场报告需要带的证明材料指的是哪些呢?4.若货到后90天内付款,7月7日进口.A:9月7日付汇,是否不需要做任何报告?B:预料到10月7日前不能付汇出去,是否需要在30天内做延期付款呢?C:若在10月10号突然发现公司账户余额不足,无法在10月7日付汇,是否无法网上报告,只能现场报告呢?5.若合同为预付,国外工厂收到货款后90天发货A:7月1日付汇,进口日期7月29日,是否不需要做任何报告呢?B:7月1日付汇,但预计进口日期会超过30天的报告期,能否在7月28日做预付货款新增?C:7月1日付汇,进口日期为8月15日,是否不能做网上报告,只能做现场报告呢?新手,问题较多,请多多理解。
回答:
1、若预计付汇日期距离货物进口日期不会超过90天则不需要进行报告。2、可以做延期付汇登记报告,只要在规定期限内登记报告了就不会影响总量核查。3、现场报告所需的材料各地外汇局要求不一致,需要与主管外汇局进行确认。4、A、90以上(不含90天)需要进行延期付汇,9月7日付汇为超过90天,不需要报告。B、10月7日付汇应该已经超过90天期限,因此需要进行延期付汇登记。C、是的。5、A、是的。B、7月28日未超过30天,可以在系统中新增报告。C、是的,目前已经不能报告,需前往外管现场报告。
进口付汇
http://www.cpa.js.cn/ask/51713.html
我们在名录内,是A类企业。1.我司有一合同是发货前付款,但经合供应商沟通,可以先发货,再付汇。进口日期2012/5/3,现在已超过30天的报告期限,而且还没有付汇,是否需要做现场报告?2. 我司在2012/7/7进口,为货到后90天内付款,在30天的报告期限内,现在估计不会在在进口日起90天内付款(因资金短缺),现在可否做延期?若可以,最多能延长多久呢?对总量核查有什么影响么?3. 现场报告需要带的证明材料指的是哪些呢?4.若货到后90天内付款,7月7日进口.A:9月7日付汇,是否不需要做任何报告?B:预料到10月7日前不能付汇出去,是否需要在30天内做延期付款呢?C:若在10月10号突然发现公司账户余额不足,无法在10月7日付汇,是否无法网上报告,只能现场报告呢?5.若合同为预付,国外工厂收到货款后90天发货A:7月1日付汇,进口日期7月29日,是否不需要做任何报告呢?B:7月1日付汇,但预计进口日期会超过30天的报告期,能否在7月28日做预付货款新增?C:7月1日付汇,进口日期为8月15日,是否不能做网上报告,只能做现场报告呢?新手,问题较多,请多多理解。
回答:
1、若预计付汇日期距离货物进口日期不会超过90天则不需要进行报告。2、可以做延期付汇登记报告,只要在规定期限内登记报告了就不会影响总量核查。3、现场报告所需的材料各地外汇局要求不一致,需要与主管外汇局进行确认。4、A、90以上(不含90天)需要进行延期付汇,9月7日付汇为超过90天,不需要报告。B、10月7日付汇应该已经超过90天期限,因此需要进行延期付汇登记。C、是的。5、A、是的。B、7月28日未超过30天,可以在系统中新增报告。C、是的,目前已经不能报告,需前往外管现场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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