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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看《货物贸易外汇管理细则》规定,企业应该在货物进出口或收付汇业务实际发生之日起30天内,通过监测系统报告,90天以上(不含)的延期收款,延期付款业务。但我单

提问:
1.看《货物贸易外汇管理细则》规定,企业应该在货物进出口或收付汇业务实际发生之日起30天内,通过监测系统报告,90天以上(不含)的延期收款,延期付款业务。但我单位和客户签订的合同是出口日期后40-60天内付款,在出口之日起30天内是不知道有哪些业务是90天内能收到款,哪些业务90天后是延期收款的。那是否意味着所有出口都必须报告?如果报告了,但90天内收到款了,那多报告的部分是否有不利影响?2.如果需要报告的业务多,有工具可以直接批量上传吗?3.有没有详细业务指导书可以供企业参考?
回答:
1、可根据合同或者与外商约定的付款日期进行报告,如有误差的可进行修改或调整;2、系统暂不支持上传功能,需手动添加报告数据;3、可留下有效邮箱以便我们发送相关手册供参考。
出口收汇监测系统的报告问题咨询

http://www.cpa.js.cn/ask/5102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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