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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细则第三十八条第四款(三)采取赊销和分期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为书面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无书面合同的或者书面合同没有约定收款日期的,为货物发出的当天。我

提问:
增值税细则第三十八条第四款(三)采取赊销和分期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为书面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无书面合同的或者书面合同没有约定收款日期的,为货物发出的当天。我与外贸公司(不是委托)签订的合同收款日期为出货后60天,请问我确认收入开发票的时间能否为收款日期或合同约定的时间?
回答:
您好!您公司和外贸公司签订的不是委托合同,那是什么合同,是否是外贸公司向贵公司采购,属于销售行为,那退税就是外贸企业退税,和贵公司没有关系。生产企业确认收入按照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没有合同的,以货物实际发货当天。如有其他疑问,欢迎继续在江苏电子口岸政务咨询平台上提问,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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