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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师您好,我有一笔3月1日出口,以信用证结算,因从离岸到外方验货付款,信用证兑现时间超过出口日期90天以上,需做延期收款报告吗?

提问:
老师您好,我有一笔3月1日出口,以信用证结算,因从离岸到外方验货付款,信用证兑现时间超过出口日期90天以上,需做延期收款报告吗?
回答:
您好!根据外管文件规定,A类企业90天以上(不含)的延期收款或延期付款、B类或C类企业在监管期内发生的30天以上(不含)的延期收款或延期付款,企业应当在出口或进口之日起30天内,通过监测系统企业端向外汇局报告相应的预计收款或付款日期、延期收款或延期付款对应的报关单金额等信息。因此需要做延期收汇登记报告。
信用证

http://www.cpa.js.cn/ask/45133.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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