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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司有一票业务,11年4月24号进口,本来的承兑日期是2011年6月23号。因为银行做了押汇,造成付款日期变成了11年12月23日,这属于90天以上远期信用证还

提问:
我司有一票业务,11年4月24号进口,本来的承兑日期是2011年6月23号。因为银行做了押汇,造成付款日期变成了11年12月23日,这属于90天以上远期信用证还是别的什么,需要报告吗,报告的话又应该怎么报告。其中付汇和进口报关是有40万的差额,我应该报告哪个
回答:
您好!您是改革前发生的进口付汇业务,监测系统中无法报告,建议企业根据主管外汇局要求操作,如主管外汇局不要求企业现场报告的,就不用报告。差额报告是自主报告,企业可根据实际情况决定是否报告,建议若企业年度进出口总额在百万以下的,有差额就报告。
差额报告否

http://www.cpa.js.cn/ask/43934.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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