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问:
您好,请问从中国出口产品到印尼,Form E 上的“收货人”可否用贸易商或制造商的名称代替? 谢谢!
回答:
您好!原产地证书上的收货人必须填写最终收货人的名称,不可用中间商的名称代替。出口到欧盟、挪威、瑞士、亚太的可填to order。如有其他疑问,欢迎继续在江苏电子口岸政务咨询平台上提问,谢谢!
原产地证中的收货人可否用贸易商或制造商代替?
http://www.cpa.js.cn/ask/43494.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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