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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师,你好,我有两个问题(1)假如在10月之前收到一笔USD10000预收货款已经在原来的网上服务平台做了预收货款合同登记和提款登记。货物出口报关金额为5000

提问:
老师,你好,我有两个问题(1)假如在10月之前收到一笔USD10000预收货款已经在原来的网上服务平台做了预收货款合同登记和提款登记。货物出口报关金额为50000,余款收到35000,是不是需要在多出口少收汇中做差额报告5000,原来的网上服务平台的预收货款合同不必注销?(2)假如在12月份改革之后收到一笔USD10000在新的监测系统中做了预收货款报告,那货物实际出口时。货物出口报关金额为50000,余款收到35000,是不是需要在多出口少收汇中做差额报告5000,同时将监测系统中的预收货款报告的预计出口时间调整为实际出口时间?
回答:
您好!(1)12.1日之前收到的,且在系统中登记过的,就不需要再报告了,也不需要注销;(2)预计出口日期是预计的日期,和实际出口日期相差不是很大的,就不需要调整;对于差额超过多少需要申报,由于不同地区不同性质的企业,外管管理的要求会不一样,所以不采取一刀切,统一规定一个数值,而是根据企业的实际情况确定,建议如果企业年出口额在100w以上的,超过5000的差额都申报下。如有其他疑问,欢迎继续在江苏电子口岸政务咨询平台上提问,谢谢!
预收货款与差额报告的问题

http://www.cpa.js.cn/ask/42478.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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