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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政策中指出:改革之后,A类企业30天以上(不含)的预收货款或预付货款(其他的可视情况主动报告),在收款或付款之日起30天内,应进行预收或预付货款业务报告。请问

提问:
新政策中指出:改革之后,A类企业30天以上(不含)的预收货款或预付货款(其他的可视情况主动报告),在收款或付款之日起30天内,应进行预收或预付货款业务报告。请问:“30天以上(不含)的预收或预付货款”是不是指从收付汇到实际进出口日期之间间隔为30天以上?是不是可以理解为:如果30天内能出货的就不用登记,超过了30天就要登记呢?
回答:
您好!如果企业预计或合同约定出口日期超过收汇日期30天以上的,就需要做预收货款报告。如果企业确定能在收汇后30天内出货的,就不用报告,如果预计或确定出口日期超过收汇日期后30天以上的,需要在收汇后30天内登录系统进行报告。
如何理解A类企业改预收登记?

http://www.cpa.js.cn/ask/42183.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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