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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公司做来料加工,其中一料本变更了加工费,变更前加工费为USD1.15/g、销售单价:USD1.54/g,商务局批的比例为74.67%,变更后加工费为USD3/

提问:
我公司做来料加工,其中一料本变更了加工费,变更前加工费为USD1.15/g、销售单价:USD1.54/g,商务局批的比例为74.67%,变更后加工费为USD3/g,销售单价:USD3.39/g.商务局批的比例为85%。(这个比例是平均比例:变更前比例74.67%和变更后的比例88%)。我公司去外汇管理局去核销时,外管局给我们核定的比例只有85%,而不是88%。在这种情况下,我公司该怎么处理!数据如下: 销售额 加工费 比例变更前合同504953.06 377250.38 74.67%变更后合同873087.52 745384.84 85.37%合同变更前 销售额 加工费 比例已核销188496.00 140760.00 74.67%未核销10010.00 7475.00 合计198506.00 148235.00 合同变更后 销售额 加工费 比例未核销674581.52 597149.84 88.52%
回答:
您好!从12.1日开始江苏省除无锡外开始推行外管新的政策,新政策中变动较大的一方面就是取消了核销,无论企业是哪种贸易方式,均不需要核销,根据描述,企业不需要到外管核销。如有其他疑问,欢迎继续在江苏电子口岸政务咨询平台上提问,谢谢!
来料加工加工费变更,外汇如何核销

http://www.cpa.js.cn/ask/41767.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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