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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月1日改革后,之前出口的报关单、核销单如何处理编辑时间:2011-12-07提问: 老师您好,我有一笔9月出口报关的核销单,11月底才收到货款,没来得及核销

提问:
12月1日改革后,之前出口的报关单、核销单如何处理编辑时间:2011-12-07提问: 老师您好,我有一笔9月出口报关的核销单,11月底才收到货款,没来得及核销。听说12月后所有核销单都不用核销,12月前出口的也一样吗?如果不用核销,那我该如何退税?是不是其他步骤都和以前一样,只是跳过了核销,换句话说,我是交单、收到货款后,直接去电子口岸上申请收汇就可以了吗?还有12月前出口、还未收到货款的单子怎么处理呢?还请老师指点,谢谢。提问者:BEBEWXY 2011-12-07答复: 您好!改革前没来的及核销的,影响不大。改革后对于12月前出口的也不需要逐笔报审,外汇局通过总量比对的方式进行核查。除此之外,若是试点地区A类企业的,出口收汇不实施联网核查,不需要使用额度,企业可直接携带有效单证前往银行结汇,不需要操作结汇申请。交单、报送的流程仍保持不变。12月前出口,如果存在延期收汇的情况并且改革前已经进行过延期收汇登记的,可不用报告,否则,企业需要通过监测系统进行延期收汇报告,超过出口日期后30天后的,需要到外汇局现场进行报告。如有其它疑问,欢迎继续在江苏电子口岸政务咨询平台上提问,谢谢!争对上面的问题和答复,我想问下,我们12月份前有好几票出口,是延期收汇的,已经超过90天了,没有做延期收汇登记,我们以前核销是180天的,所以按照以前核销的情况我们是没到期的,现在不知道怎么操作了
回答:
您好!改革之前,若超过90天以上的收汇也是需要做延期收汇登记的,目前的监测系统若在货物出口后,预计不能在90天内完成收汇的,企业也应该在出口后30天内在新系统里做延期收汇登记报告。根据您的描述,若12.1日之前有货物出口未做延期收汇,并且目前已超过90天未收汇,则需携带(1)情况说明(说明未能及时通过监测系统企业端网上报告的原因、需报告的事项和具体内容);(2)外汇局要求的相关证明材料,至主管外管进行现场报告。
关于12月1日以后不用核销的问题

http://www.cpa.js.cn/ask/41620.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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