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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师您好!请问外商投资企业利润转投资如何操作,参照什么文件,谢谢。

提问:
老师您好!请问外商投资企业利润转投资如何操作,参照什么文件,谢谢。
回答:
您好!您的问题比较复杂,用税后利润增加注册资本,实际上是对股东分配股息红利,只不过不需要支付货币资金而已,股息转为权证。这个转增资本,要区分外方股东和中方股东,两者的所得税政策是有不同规定的。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十三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第二项所称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是指居民企业直接投资于其他居民企业取得的投资收益。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第二项和第三项所称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不包括连续持有居民企业公开发行并上市流通的股票不足12个月取得的投资收益。 根据上述政策规定,中方股东假如是居民企业,则分回的股息红利免征企业所得税;假如该外资企业是上市公司,还要注意看是否有买进股票不足一年的股东,此类不足一年的股东,股息红利不免税,转增股份中,属于其所得部分,需要依法并入股东年度所得额依法征收企业所得税。 假如股东中,有非居民纳税人单位,则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B]1号)规定,关于外国投资者从外商投资企业取得利润的优惠政策,2008年1月1日之前外商投资企业形成的累积未分配利润,在2008年以后分配给外国投资者的,免征企业所得税。2008年及以后年度外商投资企业新增利润分配给外国投资者的,依法缴纳企业所得税。该外资企业要准确区分2008年前的利润和2008年之后的利润,对之前的利润,依法免税,对以后产生的利润,按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 为了准确确定股息红利的收入确认时间,税务总局专门发布《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79号)给出明确规定。 上述的79号文明确规定,关于股息、虹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收入确认问题,企业权益性投资取得股息、红利等收入,应以被投资企业股东会或股东大会作出利润分配或转股决定的日期,确定收入的实现。被投资企业将股权(票)溢价所形成的资本公积转为股本的,不作为投资方企业的股息,红利收入,投资方企业也不得增加该项长期投资的计税基础。根据上述规定,外资企业将年度税后利润增加注册资本部分,外国投资者分取的股息、红利,不需缴纳企业所得税。而用2008年的税后利润增加注册资本部分,则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 对于上述外方股东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的,您单位要依法做好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工作。如有其他疑问,欢迎继续在江苏电子口岸政务咨询平台上提问,谢谢!
外商投资企业利润转投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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