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主页 > 问答 >

我公司2010年进口2台减免税设备机器,当时在海关只交了增值税40万。现在我公司将设备提前解除海关监管,转让给子公司,子公司办理了海关减免税设备证明,交纳海关增

提问:
我公司2010年进口2台减免税设备机器,当时在海关只交了增值税40万。现在我公司将设备提前解除海关监管,转让给子公司,子公司办理了海关减免税设备证明,交纳海关增值税,办理了进出口报关手续。现在子公司取的海关增值税税单是否可以在国税抵扣。 关于这个问题,当地国税觉得该货物海关重复征收2次增值税,现在企业又第2次抵扣,第2次报关又不是从国外直接进口,是国内设备结转报关。对这个有疑问?我们企业如何操作?
回答:
您好!根据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2008年第43号公告,自2009年1月1日起,对《国务院关于调整进口设备税收政策的通知》(国发[1997]37号)中国家鼓励发展的国内投资项目和外商投资项目进口的自用设备、外国政府贷款和国际金融组织贷款项目进口设备、加工贸易外商提供的不作价进口设备以及按照合同随上述设备进口的技术及配套件、备件,恢复征收进口环节增值税,在原规定范围内继续免征关税。所以设备结转的时候也需要交增值税,虽然第二次抵扣不是从国外直接进口,但是由于国外免税设备结转需要报关进口,视同进口,而且这个设备从某种意义上而言,不是国内设备,属于免税的国外设备,所有权还是国外的,国内企业只有使用权,所以增值税发票应该可以二次抵扣。建议企业和当地国税说明情况。具体操作以当地国税的要求为准。如有其他疑问,欢迎继续在江苏电子口岸政务咨询平台上提问,谢谢!
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交款书抵扣补充问题

http://www.cpa.js.cn/ask/39917.html

(一) 本文由网上采集发布,不代表我们立场,敬请以权威部门公布的正式信息为准。
(二) 本网注明来源为其他媒体的稿件均为转载稿,免费转载出于非商业性学习目的,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内容、版权等问题请在5日内与本网联系。联系方式:邮件 401945625@qq.com

联系我们

在线咨询:点击这里给我发消息

微信号:13405609889

工作日:9:30-18:30,节假日休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