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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师,您好!我们有批货不经过中国,直接从瑞典发到新加坡。最为中间商,我们需要收到新加坡的货款再支付给瑞典,让那边发货。由于第一次做转口贸易,想问老师这种先收后支

提问:
老师,您好!我们有批货不经过中国,直接从瑞典发到新加坡。最为中间商,我们需要收到新加坡的货款再支付给瑞典,让那边发货。由于第一次做转口贸易,想问老师这种先收后支的情况需要到外管去备案嘛?要带哪些资料嘛?核销又是怎样操作呢?若是相反的情况,即先支后收的话,又是怎样操作呢?希望能得到老师的详细解答,谢谢!请问老师有关于转口贸易操作流程的相关文件嘛?老师能发一份给我嘛:luanjiali@jexpress.com.cn,这是我的邮箱,万分感谢!
回答:
您好!自2003年4月1日起,进口单位办理“先支后收转口贸易”、“境外工程使用物资”、“超比例超金额预付货款”项下的购付汇,可持规定的付款凭证和商业单据直接到银行办理购付汇手续,不需向国家外汇管理局及其分支局申领《进口付汇备案表》。对于单笔等值20万美元以上(含20万)的下列境外汇款,银行应将其转入由银行为收汇单位开立的专项外汇账户──待结汇账户:(一)预收货款;(二)转口贸易收汇;(三)境外汇款指示中明确入经常项目外汇结算账户,但银行根据汇款指示无法判断具体交易性质的款项;(四)境外汇款指示中明确结汇入人民币账户,但银行根据汇款指示无法判断具体交易性质的款项。待结汇账户中的外汇资金结汇时,收汇单位应当向银行书面说明结汇款项性质,提供相应单证,按以下规定办理:收汇单位书面说明属于先收后支转口贸易外汇收入的,在办理转口贸易对外支付前不得结汇。在完成对外支付后,余额部分凭转口贸易合同办理结汇。收汇单位书面说明属于先支后收转口贸易外汇收入的,凭贸易进口付汇核销单复印件、转口贸易合同办理结汇。银行办理结汇后应在转口贸易合同上签注对应的结汇金额、日期。进口单位在办理“先支后收转口贸易”项下购付汇业务时,凭有关经贸主管部门的核准业务书面批件、购货合同、售货合同、形式发票、买方开具的信用证或经国内银行核对密押的外方银行开具的付款保函、开证申请书以及贸易进口付汇核销单(付汇时)到银行直接办理付汇手续。现进口核销制度已改革,A类企业外管会对企业的付汇数据进行总量核查,不再逐笔核销。
转口贸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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