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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师,因为我司重新办名录,请问进口付汇核销需要带些什么资料?如何操作?

提问:
老师,因为我司重新办名录,请问进口付汇核销需要带些什么资料?如何操作?
回答:
您好!外汇局对进口单位列入名录后自发生进口付汇业务之日起三个月内的进口付汇业务进行辅导管理。进口单位辅导期内的进口付汇业务须向外汇局进行事后逐笔报告。进口单位应在进口货物报关单进口日期或收汇日期后30日内向外汇局逐笔报告。进口单位逐笔报告需提交材料如下:1、进口付汇逐笔核查报告表(可通过贸易收付汇核查系统(企业版)录入逐笔报告后发送至外汇局并打印);2、进口付汇核查凭证;3、进口货物报关单;4、收汇凭证(进口项下退汇、转口贸易和境外承包工程需提供);5、进口合同、发票及差额说明材料(单笔合同项下付汇与实际到货或收汇差额超过合同金额10%且金额超过等值10万美元的进口付汇需提供);6、退汇协议(进口项下退汇时需提供);7、外汇局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进口付汇核销

http://www.cpa.js.cn/ask/37184.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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