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主页 > 问答 >

老师:你好! 我司是外商独资企业,在2008年期间向海关申请不作价设备有3台,现公司正在与另外一家独资企业(在同一关区内,同一法人)的公司商议合并成立一家新外商

提问:
老师:你好! 我司是外商独资企业,在2008年期间向海关申请不作价设备有3台,现公司正在与另外一家独资企业(在同一关区内,同一法人)的公司商议合并成立一家新外商独资企业。请问:原不作价设备是否可转至新企业再以不作价设备使用,或是需要办理其它补税手续后才可转至新企业?谢谢!
回答:
您好!根据《海关总署关于明确加工贸易企业搬迁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署加发〔2009〕5号),原不作价设备可以结转至新企业再以不作价设备使用,不作价设备在迁出、迁入企业之间的转出、转入视同原企业不作价设备进行监管。结转的不作价设备的监管期限连续计算,办理流程参照企业搬迁的有关程序办理。如有其它疑问,欢迎继续在电子口岸政务资询平台上提问,谢谢!
不作价设备

http://www.cpa.js.cn/ask/34807.html

(一) 本文由网上采集发布,不代表我们立场,敬请以权威部门公布的正式信息为准。
(二) 本网注明来源为其他媒体的稿件均为转载稿,免费转载出于非商业性学习目的,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内容、版权等问题请在5日内与本网联系。联系方式:邮件 401945625@qq.com

联系我们

在线咨询:点击这里给我发消息

微信号:13405609889

工作日:9:30-18:30,节假日休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