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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现在我们碰到很棘手的问题 外汇管理局给我们下发了现场核查通知书。 说我单位在2010年10月1日到2010年12月31日进口项下收付汇业务进行现场核查 要

提问:
您好,现在我们碰到很棘手的问题 外汇管理局给我们下发了现场核查通知书。 说我单位在2010年10月1日到2010年12月31日进口项下收付汇业务进行现场核查 要求我们进口单位报告,经查,我单位在去年第四季度对外付了一笔信用证,该笔信用证分三次支付都对应的是一个进口合同,可是问题是该笔进口合同是属于转口贸易的 所以当然没有货到记录,像这种涉及是转口贸易的,我要怎么说核查报告,外管认可么?
回答:
您好!转口贸易项下收付汇都应在国际收支申报时申报在211011转口贸易收付汇项下,如果你是正确申报的,外汇局应该不会现场核查你。如果属于申报错误,向外汇局提交报告时要据实说明,并向银行申请更改国际收支申报,从而争取得到外汇局的理解。如有其他疑问,欢迎继续在电子口岸政务咨询平台上提问,谢谢!
关于进口付汇现场核查通知书的问题

http://www.cpa.js.cn/ask/34628.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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