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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师,你好:我司是生产挤出模具的厂家,经营范围是:模具设计与制造、机械配件、塑料制品、金属制品加工与销售,自营进出口业务,我司与4月25日出口了一票货物,包含了

提问:
老师,你好:我司是生产挤出模具的厂家,经营范围是:模具设计与制造、机械配件、塑料制品、金属制品加工与销售,自营进出口业务,我司与4月25日出口了一票货物,包含了挤出模具(8480710090)、挤出机(84772090)和辅机(84778000)。挤出机和辅机是和我们的挤出模具配套卖给我们客户的。是我们从其他厂家购买的打上了我们的商标。请问我们需要向税务机关提交生产企业出口视同自产产品申请表或其他什么文件吗,在什么时候提交?期限是?
回答:
您好!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视同自产产品实行免、抵、退税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2〕152号)规定,对生产企业出口的视同自产产品,凡超过当月自产产品出口额50%的,须报经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核准后办理“免、抵、退”税。有关出口企业应于每月15日前将本企业上月《生产企业出口视同自产产品审批表》上报主管税务机关。主管税务机关征收部门在20日前完成核实工作;主管退税机关应在25日前完成视同自产产品的审核、审批,并将本地区企业上报市局退税机关;市局进出口部门对所属县市局上报的审批资料进行复审,汇总后将本地区的《____市生产企业出口视同自产货物审批汇总表》以正式文件形式上报省局审批。具体事宜可参考以下网址:http://wenku.baidu.com/view/0f8787d376a20029bd642d02.html。如有其它疑问,欢迎继续在电子口岸政务咨询平台上提问,谢谢!
视同自产

http://www.cpa.js.cn/ask/34193.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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