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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司在江苏镇江市,于08年2月从台湾进口一台减免税设备在镇江的总公司车间使用,现在因生产需求,打算把这台设备转移到江西宜春市的子公司使用,请问这样可以操作吗?如

提问:
我司在江苏镇江市,于08年2月从台湾进口一台减免税设备在镇江的总公司车间使用,现在因生产需求,打算把这台设备转移到江西宜春市的子公司使用,请问这样可以操作吗?如果可以,需要办什么手续呢?
回答:
您好!根据海关总署2008年179号令规定:在海关监管年限内,减免税货物应当在主管海关核准的地点使用。需要变更使用地点的,减免税申请人应当向主管海关提出申请,说明理由,经海关批准后方可变更使用地点。需提交以下资料:1、减免税货物异地监管申请表;2、原进口货物征免税证明和进口货物报关单复印件;3、原进口设备的合同和发票;4、总公司与分公司的有效营业执照复印件;5、设备转出方年审合格的海关注册登记证明书复印件(含年审栏);6、减免税手续办理委托书;7、海关认为必要的其他材料。上述单证除有效营业执照复印件外,均应加盖公章。如有其它疑问,欢迎继续在电子口岸政务平台上提问, 谢谢!
减免税设备可以转移到子公司使用吗?

http://www.cpa.js.cn/ask/32755.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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