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是一家2010年9月份新成立的一人有限公司,至2010年12月底止还未生产经营,但共有开办费用约20000元整列入到管理费用开办费中,导致2010年年末亏损约
提问:
我是一家2010年9月份新成立的一人有限公司,至2010年12月底止还未生产经营,但共有开办费用约20000元整列入到管理费用开办费中,导致2010年年末亏损约20000元(就是列入的开办费)。2011年2月份新买入机器设备,2011年3月份正式投产经营。请问老师几个问题:1、现在我可否调整2010年已列入管理费用的开办费,把它从管理费用调整到长期待摊费用当中,把2010年的亏损抹平?2、如果2011年年末有利润产生,可不可以来弥补2010年的亏损额(约20000元)?3、按会计制度开办费要正投产时一次性列入到费用中去,而税务制度来讲,开办费用要按三年来分摊,那象我上面的问题因为2010年已列入到管理费用中了,那我可不可以在以后的三年内来调减应纳税额,三年共计调减上面的开办费用?谢谢老师回答!
回答:
1、根据《企业会计制度》第五十条规定:“除购建固定资产以外,所有筹建期间所发生的费用,先在长期待摊费用中归集,待企业开始生产经营当月起一次计入开始生产经营当月的损益。”。如企业在发生开办费用时,直接进入管理费用科目,借:管理费用,贷:银行存款,这样如果从第二年开始生产经营,则之前发生的费用就单独成为一个会计年度并形成了亏损,相对于第二年生产经营一次性进成本的方式,亏损提前了一年,亏损弥补年限则少了一年。2、如11年年末有利润产生,可弥补10年的亏损额。3、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税务事项衔接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98号第九条的规定:“关于开(筹)办费的处理作了如下规定:新税法中开(筹)办费未明确列作长期待摊费用,企业可以在开始经营之日的当年一次性扣除,也可以按照新税法有关长期待摊费用的处理规定处理,但一经选定,不得改变。企业在新税法实施以前年度的未摊销完的开办费,也可根据上述规定处理。”。根据上述规定,表明了开办费用可以采取两种方式,一种是一次性进入费用;另一种是按长期待摊费用进行摊销。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第九条规定:“纳税人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其财务、会计处理办法同国家有关税收的规定有抵触的,应当依照国家有关税收的规定计算纳税”。 综上所述,对于开办费,纳税人在会计处理时在开始生产经营当月一次性摊销的,则在当年的所得税纳税申报时,应在会计利润的基础上调增应纳所得额,在以后年度的申报时,应相应调减应纳税所得额。 如有其它疑问,欢迎继续在电子口岸政务咨询平台上提问,谢谢
有关开办费摊销
http://www.cpa.js.cn/ask/32683.html
我是一家2010年9月份新成立的一人有限公司,至2010年12月底止还未生产经营,但共有开办费用约20000元整列入到管理费用开办费中,导致2010年年末亏损约20000元(就是列入的开办费)。2011年2月份新买入机器设备,2011年3月份正式投产经营。请问老师几个问题:1、现在我可否调整2010年已列入管理费用的开办费,把它从管理费用调整到长期待摊费用当中,把2010年的亏损抹平?2、如果2011年年末有利润产生,可不可以来弥补2010年的亏损额(约20000元)?3、按会计制度开办费要正投产时一次性列入到费用中去,而税务制度来讲,开办费用要按三年来分摊,那象我上面的问题因为2010年已列入到管理费用中了,那我可不可以在以后的三年内来调减应纳税额,三年共计调减上面的开办费用?谢谢老师回答!
回答:
1、根据《企业会计制度》第五十条规定:“除购建固定资产以外,所有筹建期间所发生的费用,先在长期待摊费用中归集,待企业开始生产经营当月起一次计入开始生产经营当月的损益。”。如企业在发生开办费用时,直接进入管理费用科目,借:管理费用,贷:银行存款,这样如果从第二年开始生产经营,则之前发生的费用就单独成为一个会计年度并形成了亏损,相对于第二年生产经营一次性进成本的方式,亏损提前了一年,亏损弥补年限则少了一年。2、如11年年末有利润产生,可弥补10年的亏损额。3、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税务事项衔接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98号第九条的规定:“关于开(筹)办费的处理作了如下规定:新税法中开(筹)办费未明确列作长期待摊费用,企业可以在开始经营之日的当年一次性扣除,也可以按照新税法有关长期待摊费用的处理规定处理,但一经选定,不得改变。企业在新税法实施以前年度的未摊销完的开办费,也可根据上述规定处理。”。根据上述规定,表明了开办费用可以采取两种方式,一种是一次性进入费用;另一种是按长期待摊费用进行摊销。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第九条规定:“纳税人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其财务、会计处理办法同国家有关税收的规定有抵触的,应当依照国家有关税收的规定计算纳税”。 综上所述,对于开办费,纳税人在会计处理时在开始生产经营当月一次性摊销的,则在当年的所得税纳税申报时,应在会计利润的基础上调增应纳所得额,在以后年度的申报时,应相应调减应纳税所得额。 如有其它疑问,欢迎继续在电子口岸政务咨询平台上提问,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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