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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期是2010年7月5日到2011年7月4日,发票是2011.3月21日开的,已经去地税代开了发票,税金也交了,请问公司还要交其他税吗?还有会计凭证该怎么做,尤

提问:
租期是2010年7月5日到2011年7月4日,发票是2011.3月21日开的,已经去地税代开了发票,税金也交了,请问公司还要交其他税吗?还有会计凭证该怎么做,尤其是去年时期的
回答:
您好!单位或个人出租房屋,需缴纳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营业税、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印花税等。而承租方是只缴纳印花税。收到发票,借:待摊费用 贷:银行存款 。若去年的房租未列入费用,则在今年当月进行确认时,可将去年发生的计入今年费用中,确认费用时,借:营业费用 贷:待摊费用。会计分录仅供参考i。如有其它疑问,欢迎继续在电子口岸政务咨询平台上提问,谢谢
房租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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