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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公司为出口加工区从事原产于中国的电子产品售后维修业务的企业,产品全部维修复出口,现我公司因业务发展的需要,需在原有的电子帐册中新增两项进口料件,商品编码:85

提问:
我公司为出口加工区从事原产于中国的电子产品售后维修业务的企业,产品全部维修复出口,现我公司因业务发展的需要,需在原有的电子帐册中新增两项进口料件,商品编码:8517121019,商品名称:手机/GSM(待维修);商品编码:8517121029, 商品名称:手机/CDMA(待维修)。因商务部、海关总署、环保总局2007年第17号公告(关于公布2007年加工贸易禁止商品目录),我公司新增备案的项目已列入为禁止加工贸易商品。但根据第17号公告第五条规定“本公告也适用于保税区、出口加工区等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但本公告发布之前区内已设立的企业除外。”,以及 “加工贸易禁止类商品目录”最后一页标明“备注:在保税区、出口加工区等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开展我国上述出口机电产品售后维修业务的除外”。我公司是本公告发布之前区内已设立的企业,并在区内从事电子产品的售后维修业务至今。按照17号公告的解释,我公司欲从事的“手机”业务的售后维修业务应该是可行的。为了进一步明确我公司是否能开展此项业务,现特向贵处咨询,望能给予明确的回复。谢谢!
回答:
你好,根据:商务部令2005年第27号《出口加工区加工贸易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五条规定:“ 在出口加工区可以开展我国出口机电产品的售后维修业务。企业在出口加工区开展机电产品维修业务前,除须按本办法第七条规定到管委会办理核准手续外,还需向管委会提供维修产品属原产于中国,企业属生产该产品的生产厂商或由该生产厂商授权或委托开展维修业务的相关证明材料。 ” 另根据17号公告第五条规定“本公告也适用于保税区、出口加工区等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但本公告发布之前区内已设立的企业除外。”,以及 “加工贸易禁止类商品目录”最后一页标明“备注:在保税区、出口加工区等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开展我国上述出口机电产品售后维修业务的除外”。 如果你公司在17号公告发布之前已经批准在区内设立,并符合商务部2005年第27号十五条规定,可以开展你公司自己生产的或经生产产商授权的手机售后维修业务。
出口加工区从事原产于中国的电子产品售后维修业务的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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