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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师,上午好!现在进口核销改革后,我在核查系统已经报送,之后是不是要把网上报送上去的《进口付汇逐笔核查报告表》打印出来后,然后去外汇局核销的?还需要带其他文件吗

提问:
老师,上午好!现在进口核销改革后,我在核查系统已经报送,之后是不是要把网上报送上去的《进口付汇逐笔核查报告表》打印出来后,然后去外汇局核销的?还需要带其他文件吗?谢谢老师的回答!
回答:
您好!根据《细则》第十七条规定,进口单位下列进口付汇业务应在进口货物报关单进口日期或收付汇日期后30日内向外汇局逐笔报告:(一) “B类进口单位”的进口付汇;(二) 单笔合同项下付汇与实际到货或收汇差额超过合同金额10%且金额超过等值10万美元的进口付汇;(三) 单笔金额超过等值10万美元的进口退汇;(四) 进口单位列入名录后自发生进口付汇业务之日起三个月内的进口付汇;(五) 其他需进行逐笔报告的进口付汇。进口单位应当通过贸易收付汇核查系统逐笔报告其进口付汇和对应的到货或收汇信息并及时接收外汇局反馈信息,持打印的《进口付汇逐笔核查报告表》和相关有效商业单证或证明材料到外汇局现场报告。如您是正常付汇的就不需要在系统中操作。如有其它疑问,欢迎继续在电子口岸政务咨询平台上提问,谢谢!
进口核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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