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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环境保护部、海关总署公告2009年第8号"中规定允许开展进口半成品革(商品编码:4104-4106)出口成品革的加工贸易业务。

提问:
您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环境保护部、海关总署公告2009年第8号"中规定允许开展进口半成品革(商品编码:4104-4106)出口成品革的加工贸易业务。我们是否可以理解成进口的半成品革商品编码:4105109000(其他绵羊或羔羊湿革); 出口羊皮革, 商品编码:4112000000,是可以开展加工贸易业务的吗? 若是有进口额度可以向海关申请办理加工贸易手册. 谢谢!
回答:
你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环境保护部、海关总署公告2009年第8号规定,允许开展进口半成品革,商品编码区间为4104-4106,出口成品革的加工贸易业务。你司需进口的半成品革,商品编码:4105109000(其他绵羊或羔羊湿革),在规定的编码区间范围内,可以开展加工贸易业务。如有其它疑问,欢迎继续在电子口岸政务咨询平台上提问,谢谢!
进口半成革,出口成品革

http://www.cpa.js.cn/ask/30579.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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