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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司将产品出口至国外客户,国外客户再将其销售国内客户,现国内客户发现部分产品有问题,要求将产品直接退回我公司,由我司直接补货给他,请问这种情况符合相关规定吗?如

提问:
我司将产品出口至国外客户,国外客户再将其销售国内客户,现国内客户发现部分产品有问题,要求将产品直接退回我公司,由我司直接补货给他,请问这种情况符合相关规定吗?如果不符,应该如何处理? 老师回答说,海关没问题,请问税务局可以操作吗?
回答:
您好!您的这种情况,建议企业和主管税务机关确认下,说明情况,看您的这种形式是属于退换,还是换货。如果国税认为是退货的情况,就属于正常操作。但是如果属于换货的,根据国税发[1991]155号文件规定:“商品购销活动中, 采用以货换货方式进行商品交易签订的合同,是反映既购又销双重经济行为的合同。对此,应按合同所载的购、销合计金额计税贴花。合同未列明金额的,应按合同所载购、销数量依照国家牌价或市场价格计算应纳税金额。”,是需要交税的,就不能这样操作。所以建议企业先和主管税务机关确认下,主管税务机关怎么认定您这种贸易方式。如有其他疑问,欢迎继续在电子口岸政务咨询平台上提问,谢谢!
退货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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