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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三十一条规定:向消费者个人零售小额商品或者提供零星服务的,是否可免予逐笔开具发票,由省级税务机关确定。请问我省对此是否有具体的规定?目

提问:
《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三十一条规定:向消费者个人零售小额商品或者提供零星服务的,是否可免予逐笔开具发票,由省级税务机关确定。请问我省对此是否有具体的规定?目前对于商家向消费者个人零售小额商品或者提供零星服务时,拒绝逐笔开具发票的行为,能否认定为非法?
回答:
您好!根据《江苏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明确零星小额商品如何开具发票问题的通知》(浙国税征〔1997〕 45号)文件的规定,“零售小额商品”是指逐笔向消费者个人零售商品达不到100元的;所谓“提供零星服务”是指一次性提供服务(除工业、商业的货物销售以外的经营行为),收取款项少于100元的。向消费者个人零售小额商品或者提供零星服务的,可以不逐笔开具发票,但消费者索要的,一定要按规定开具,不得拒开。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超过规定的数额标准的,必须逐笔如实开具发票。对应开未开的行为,按发票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理。对于使用税控收款机的单位和个人,无论金额多少,均须逐笔如实输入销售或经营数据。如有其它疑问,欢迎继续在电子口岸政务咨询平台上提问,谢谢!
商家拒绝逐笔开具发票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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