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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判决企业支付赔偿金,但无法取得发票,此项支出可否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提问:
法院判决企业支付赔偿金,但无法取得发票,此项支出可否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回答:
您好!《企业所得税法》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该赔偿金的支出如果是与企业生产经营有关的,可以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法院判决企业支付赔偿金,因为没有发生应税行为,所以无法开具发票,企业可凭法院的判决文书与收款方开具的收据作为扣除凭据。如有其它疑问,欢迎继续在电子口岸政务咨询平台上提问,谢谢!
无法取得发票的赔偿金可否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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