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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公司2007年企业所得税实行查账征收,当年亏损,2008年改为核定征收,请问2009年是否可以恢复为查账征收?如果可以,2007年未弥补完的亏损能否在2009

提问:
我公司2007年企业所得税实行查账征收,当年亏损,2008年改为核定征收,请问2009年是否可以恢复为查账征收?如果可以,2007年未弥补完的亏损能否在2009年继续弥补?
回答:
您好!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8]30号)第十二条的规定,纳税人对税务机关确定的企业所得税征收方式、核定的应纳所得税额或应税所得率有异议的,应当提供合法、有效的相关证据,税务机关经核实认定后调整有异议的事项。因此你公司可以准备相关资料,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变更企业所得税征收方式的申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十八条的规定,企业纳税年度发生的亏损,准予向以后年度结转,用以后年度的所得弥补,但结转年限最长不得超过五年。如果你公司经批准恢复实行企业所得税查账征收方式,以前年度发生的亏损可用查账征收后当年和以后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进行弥补,但弥补期限自发生亏损的次年起计算,最长不得超过五年。如有其它疑问,欢迎继续在电子口岸政务咨询平台上提问,谢谢!
企业所得税实行查账征收

http://www.cpa.js.cn/ask/27500.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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