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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问公司员工因公出差按次投保的航空意外险可否在企业所得税税前列支?

提问:
请问公司员工因公出差按次投保的航空意外险可否在企业所得税税前列支?
回答:
您好!《国家税务总局大企业税收管理司关于2009年度税收自查有关政策问题的函》(企便函[2009]33号)明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0]84号)第四十九条及新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除企业依照国家有关规定为特殊工种职工支付的人身安全保险费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可以扣除的其他商业保险费(如为从事高危工种职工投保的工伤保险、为因公出差的职工按次投保的航空意外险)外,企业为投资者或者职工支付的商业保险费,不得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因此,企业为因公出差的职工按次投保的航空意外险可以在企业所得税前列支。如有其它疑问,欢迎继续在电子口岸政务咨询平台上提问,谢谢!
航空意外险可否在企业所得税税前列支

http://www.cpa.js.cn/ask/27499.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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