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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未完工产品取得的收入,能否作为计算业务招待费和广告费的计算基数?"

提问:
"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未完工产品取得的收入,能否作为计算业务招待费和广告费的计算基数?"
回答:
您好!《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31号)的规定,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与客户签订房地产销售合同(包括预售合同),应确认为企业销售收入的实现。因此,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未完工产品取得的收入,应作为企业销售收入的实现,可以作为计算业务招待费和广告费的计算基数。如有其它疑问,欢迎继续在电子口岸政务咨询平台上提问,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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