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境内A企业向国外B企业购买软件,该软件通过网络传递方式直接传给了A企业,没有履行报关手续,请问A企业付汇给B企业时,是否需要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

提问:
境内A企业向国外B企业购买软件,该软件通过网络传递方式直接传给了A企业,没有履行报关手续,请问A企业付汇给B企业时,是否需要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
回答:
您好!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提供计算机软件使用权所收取的使用费征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发[1994]304号)的规定,外商以提供专利或版权使用许可形式向中国境内用户提供计算机软件使用权,或虽然计算机软件未作为专利权或版权,但以对其使用范围,方式和期限等规定限制性条款的形式向中国境内用户提供计算机软件使用权,对外商由此所收取的使用费应作为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征收所得税。凡外商向中国境内用户转让计算机软件不是采取提供使用权方式,对软件使用没有规定任何限定条件的,对外商由此所取得的收入,可作为销售计算机附属产品的收入,不征收所得税。因此,B企业是否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首先应当判定B企业向A企业转让软件的方式,然后按照上述文件的规定确定A企业是否代扣代缴B企业的企业所得税。如有其它疑问,欢迎继续在电子口岸政务咨询平台上提问,谢谢!
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

http://www.cpa.js.cn/ask/27294.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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