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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2010年9月1日起,手册实际进出口金额与备案金额不符时,需申请手册变更,否则在手册核销时送交辑私处理,请问此提示在哪里可以查看得到,是否有正式通告

提问:
从2010年9月1日起,手册实际进出口金额与备案金额不符时,需申请手册变更,否则在手册核销时送交辑私处理,请问此提示在哪里可以查看得到,是否有正式通告
回答:
您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加工贸易货物监管办法》(海关总署令第168号)第十八条的规定,加工贸易货物备案内容发生变更的,经营企业应当在加工贸易手册有效期内办理变更手续,需要报原审批机关批准的,还应当报原审批机关批准。如有其它疑问,欢迎继续在电子口岸政务咨询平台上提问,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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