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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机构在南京企业,已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现在在外省新设立一个分支机构,请问分支机构是否可以享受高新技术企业的优惠政策?

提问:
总机构在南京企业,已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现在在外省新设立一个分支机构,请问分支机构是否可以享受高新技术企业的优惠政策?
回答:
您好!《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221号)规定,除《国务院关于实施企业所得税过渡优惠政策的通知》(国发〔2007〕39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号)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实施企业所得税过渡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21号)有关规定外,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不得按照总分支机构处于不同税率地区的计算方法计算并缴纳企业所得税,应按照企业适用统一的税率计算并缴纳企业所得税。因此,对于有分支机构的高新技术企业,应该统一适用高新技术企业的税率来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如果高新技术企业新设分支机构后,不满足《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国科发火〔2008〕172号)规定的高新技术企业条件,应自当年起终止其高新技术企业资格,不再享受高新技术企业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如有其它疑问,欢迎继续在电子口岸政务咨询平台上提问,谢谢!
分支机构是否可以享受高新技术企业的优惠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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