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主页 > 问答 >

我单位从事外派劳务经营活动,主要业务为加工、制作安装管道、设备等,单位母公司属于一般纳税人。母公司注册经营地税务机关为我单位出具有外出劳务证明,因外出劳务经营期

提问:
我单位从事外派劳务经营活动,主要业务为加工、制作安装管道、设备等,单位母公司属于一般纳税人。母公司注册经营地税务机关为我单位出具有外出劳务证明,因外出劳务经营期限较长(超过一年),劳务发生地税务机关又让我单位办理了临时税务登记证,没有办理临时营业执照。请问我单位在外地提供的劳务为应税增值税劳务,可以在当地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发票吗?如果可以,全年代开总金额有限制吗?如果不可以,我单位怎样做才能为客户提供合法的增值税发票?劳务发生地税务机关让我单位办理一般纳税人资格合理吗?
回答:
您好!根据《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2号)第六条规定,纳税人应当向其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你单位在劳务发生地未办理营业执照,未设立机构,不得在劳务发生地申请办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你单位可向劳务发生地税务机关申请小规模纳税人征收率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如有其它疑问,欢迎继续在电子口岸政务咨询平台上提问,谢谢!
代开发票

http://www.cpa.js.cn/ask/26855.html

(一) 本文由网上采集发布,不代表我们立场,敬请以权威部门公布的正式信息为准。
(二) 本网注明来源为其他媒体的稿件均为转载稿,免费转载出于非商业性学习目的,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内容、版权等问题请在5日内与本网联系。联系方式:邮件 401945625@qq.com

联系我们

在线咨询:点击这里给我发消息

微信号:13405609889

工作日:9:30-18:30,节假日休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