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问:
企业安置下岗失业人员取得财政拨付的用工补助和社会保险费补贴,是否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
回答: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87号)规定,对企业在2008年1月1日至2010年12月31日期间从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及其他部门取得的应计入收入总额的财政性资金,凡同时符合:(1)企业能够提供资金拨付文件,且文件中规定该资金的专项用途;(2)财政部门或其他拨付资金的政府部门对该资金有专门的资金管理办法或具体管理要求;(3)企业对该资金以及以该资金发生的支出单独进行核算,企业可以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但是企业将符合上述要求的财政性资金作不征税收入处理后,在5年(60个月)内未发生支出且未缴回财政或其他拨付资金的政府部门的部分,应重新计入取得该资金第六年的收入总额。因此,如果企业安置下岗失业人员取得财政拨付的用工补助和社会保险费补贴符合上述文件要求的,可以按上述规定处理。如有其它疑问,欢迎继续在电子口岸政务咨询平台上提问,
企业所得税申报
http://www.cpa.js.cn/ask/26747.html
企业安置下岗失业人员取得财政拨付的用工补助和社会保险费补贴,是否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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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87号)规定,对企业在2008年1月1日至2010年12月31日期间从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及其他部门取得的应计入收入总额的财政性资金,凡同时符合:(1)企业能够提供资金拨付文件,且文件中规定该资金的专项用途;(2)财政部门或其他拨付资金的政府部门对该资金有专门的资金管理办法或具体管理要求;(3)企业对该资金以及以该资金发生的支出单独进行核算,企业可以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但是企业将符合上述要求的财政性资金作不征税收入处理后,在5年(60个月)内未发生支出且未缴回财政或其他拨付资金的政府部门的部分,应重新计入取得该资金第六年的收入总额。因此,如果企业安置下岗失业人员取得财政拨付的用工补助和社会保险费补贴符合上述文件要求的,可以按上述规定处理。如有其它疑问,欢迎继续在电子口岸政务咨询平台上提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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