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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司为南京一家风电制造企业,09年7月至09年12月进口一批风电用控制器模块,我司已收到财政部关税司下发的“重大技术装备制造企业免税通知单”根据通知要求,我司应

提问:
我司为南京一家风电制造企业,09年7月至09年12月进口一批风电用控制器模块,我司已收到财政部关税司下发的“重大技术装备制造企业免税通知单”根据通知要求,我司应到当地海关办理2009年7月1日至2009年12月31日进口原材料、零部件免税手续,但我们在进口的时候已经将关税上缴海关,请问已缴纳的税款如何办理退税手续,海关总署是否出台具体操作方法。谢谢!
回答:
您好!根据署税发[2010]108号文的有关规定,对经认定企业在2009年7月1日至2009年12月31日期间进口的零部件和原材料所征收的税款,凭主管海关海关出具的《进出口货物征免税证明》向进口地海关申请办理退税手续。进口环节增值税已抵扣的,进口环节增值税不予退还,只退还关税。
风电进口部件退税

http://www.cpa.js.cn/ask/24860.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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