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公司为外商独资企业,成立于2001年,属于“产品全部直接出口的允许类外商投资企业”并于2002年在此项下免税进口了一批自用生产设备。但是由于市场变化,产品均为
提问:
我公司为外商独资企业,成立于2001年,属于“产品全部直接出口的允许类外商投资企业”并于2002年在此项下免税进口了一批自用生产设备。但是由于市场变化,产品均为内销。 2003年公司变更经营范围,取得鼓励类项目确认书(符合《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鼓励类第三条第三项)。参照商资发[2006]1号下发通知《产品全部直接出口的允许类外商投资企业产品出口情况检查暂行办法》第二条规定“2002年10月1日前设立的产品全部出口企业,产品的经营范围可归于其他鼓励类领域的,以及其他外商投资企业,不适用本办法。” 请问我公司2003年变更经营范围前进口的设备是否需要补税,如需补税,如何补?盼答复,
回答:
根据商资发〔2006〕1号《商务部 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产品全部直接出口的允许类外商投资企业产品出口情况检查暂行办法>的通知》第二条规定“2002年1月1日前设立的“产品全部出口企业”,产品的经营范围可归于其他鼓励类领域的,以及其他外商投资企业,不适用本办法。”贵公司成立于2001年,且2003年已经取得鼓励类项目确认书,如2002年在全部出口项目下免税进口的设备用于2003年经确认的鼓励项目项下,则不必补税。如有其它疑问欢迎继续在江苏电子口岸政务咨询平台上提问,
该批免税进口设备是否需补税
http://www.cpa.js.cn/ask/24073.html
我公司为外商独资企业,成立于2001年,属于“产品全部直接出口的允许类外商投资企业”并于2002年在此项下免税进口了一批自用生产设备。但是由于市场变化,产品均为内销。 2003年公司变更经营范围,取得鼓励类项目确认书(符合《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鼓励类第三条第三项)。参照商资发[2006]1号下发通知《产品全部直接出口的允许类外商投资企业产品出口情况检查暂行办法》第二条规定“2002年10月1日前设立的产品全部出口企业,产品的经营范围可归于其他鼓励类领域的,以及其他外商投资企业,不适用本办法。” 请问我公司2003年变更经营范围前进口的设备是否需要补税,如需补税,如何补?盼答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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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商资发〔2006〕1号《商务部 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产品全部直接出口的允许类外商投资企业产品出口情况检查暂行办法>的通知》第二条规定“2002年1月1日前设立的“产品全部出口企业”,产品的经营范围可归于其他鼓励类领域的,以及其他外商投资企业,不适用本办法。”贵公司成立于2001年,且2003年已经取得鼓励类项目确认书,如2002年在全部出口项目下免税进口的设备用于2003年经确认的鼓励项目项下,则不必补税。如有其它疑问欢迎继续在江苏电子口岸政务咨询平台上提问,
该批免税进口设备是否需补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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