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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未终止经营权但需要迁出区外的区内机构,如何处理?

提问:
对于未终止经营权但需要迁出区外的区内机构,如何处理?
回答:
您好!未终止经营权但需迁出区外的区内机构,不再视为区内企业,按照《操作规程》第四条规定处理。应在迁出区外后30个工作日内到原注册地外汇局办理外汇登记注销手续并关闭原外汇账户,交回《保税监管区域外汇登记证》(以下简称《登记证》)或其他登记证明。区内企业办理外汇登记注销手续的,要求其保税业务已全部结清。目前总局已在开发保税监管区域企业名单发布系统,在该系统使用前,各地外汇局、外汇管理部应定期向本辖区银行发布本辖区内保税监管区域企业名单,发布方式和发布周期自行掌握。
对于未终止经营权但需要迁出区外的区内机构,如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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