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主页 > 问答 >

答复: 您好!1、国税发[2003]92号江苏省国家税务局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江苏省纳税信用等级评定管理实施办法(暂行)》的通知是针对于各市、县(市、区)

提问:
答复: 您好!1、国税发[2003]92号江苏省国家税务局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江苏省纳税信用等级评定管理实施办法(暂行)》的通知是针对于各市、县(市、区)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不发无锡),省国税局稽查局、省国税局直属税务分局,省地税局直属一分局、二分局、稽查局、外税分局。所以南京市国税对企业的分类也是按照这个分类管理办法的;2、外管核销的期限是货物出口后210天,没有B、C类企业之分,所有企业都按照210天计算;3、根据关于外贸企业申报出口退税期限问题的通知,外贸企业在2008年1月1日后申报出口退税的,申报出口退税的截止期限调整为,货物报关出口之日(以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上注明的出口日期为准)起90天后第一个增值税纳税申报期截止之日,企业不能在有效期内申请出口退税的,可以申请延期退税。而关于出口企业延期提供出口收汇核销单有关问题的通知:试行申报出口退税免予提供纸质出口收汇核销单的出口企业,因网上核销系统、信息传输等原因致使出口企业逾期收汇核销的,税务机关经审核无误后可按有关规定办理出口货物退(免)税,但是并没有明确是120天,出口企业应在货物报关出口之日(以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联上注明的出口日期为准)起90日内,向退税部门提出延期申报申请即可。4、企业申请延期退税时,会要求企业提供书面说明和相关的单证,如核销单、出口发票、报关单退税联、增值税发票,外管证明,根据您的描述,国税要求企业提供外管局出具证明,企业应该和外管局说明情况,申请出具相应的证明,尽快办理出口退税延期,否则视同内销处理。如有其他疑问,欢迎继续在电子口岸政务咨询平台上提问,谢谢!答复者:cs2 2010-04-13姑且不论BC类企业的问题,今天咨询了市国税局的负责进出口退税的副处长,被明确告知:申请退税延期只是延期了纸质单证的提交时间到180天,并不包括核销单。核销单是外管局传过来的数据,不列在申请延期退税的范围内。也就是说核销工作必须在90天内完成的之后才能提交到退税系统。还对延期情况进行了列举,比如发票开错,补开后是可以再180天内提交的,但是180天内办理的所有单证中,独立规定了核销单必须是90天内完成的,那么90天后的第一个增值税纳税申报截止日的关系,就产生了个120天。所以在网上申报退税的时候,如果核销单是超过120天完成核销的,一律无法提交。请问该怎么理解这个问题?这个规定可有相关文件?如果没有这个规定而我司又确实因为国税的这个问题无法退税,该怎么办?
回答:
您好!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国税发[2004]113号文件:申请出口退税的条件:(1)因不可抗力致使无法在规定的期限内取得有关出口退(免)税单证或申报退(免)税;(2)因采用集中报关等特殊报关方式无法在规定的期限内取得有关出口退(免)税单证;(3)其他因经营方式特殊无法在规定的期限内取得有关出口退(免)税单证。其中并没有明确说不包括核销单,当然国税出口退税属于属地管理 ,也就是需要根据您主管退税机关的说法为准,如果核销单没有在90天的第一个增值税申报期限内核销掉,国税不予出口退税延期的,按照主管退税机关的说法为准。如有其他疑问,欢迎继续在电子口岸政务咨询平台上提问,谢谢!
国税局有自己的规定,核销日期超过90天内的不受理吗

http://www.cpa.js.cn/ask/21828.html

(一) 本文由网上采集发布,不代表我们立场,敬请以权威部门公布的正式信息为准。
(二) 本网注明来源为其他媒体的稿件均为转载稿,免费转载出于非商业性学习目的,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内容、版权等问题请在5日内与本网联系。联系方式:邮件 401945625@qq.com

联系我们

在线咨询:点击这里给我发消息

微信号:13405609889

工作日:9:30-18:30,节假日休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