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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 海关总署公告2008年103号中,第五条规定,涉及本次进口环节增值税政策调整的有关减免税货物,在2008年12月31日及以前已向海关申报进口的(已

提问:
你好, 海关总署公告2008年103号中,第五条规定,涉及本次进口环节增值税政策调整的有关减免税货物,在2008年12月31日及以前已向海关申报进口的(已征税放行的除外),在符合原有关免税规定范围内继续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 2009年财关税55号令,对部分装备的免税范围进行了重新限定,如HS:84581100,车削中心,免税技术参数为:重复定位精度﹤0.004mm,主轴端径向圆跳动﹤0.001mm,加工圆度≤0.001mm。 若是2005年免税进口的设备,在2010年结转给同样享有税收优惠政策的企业,请问受财关税55号令影响吗?若影响的话,那103号令中规定“在符合原有关免税规定范围内继续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与财关税55号令不是矛盾吗? 请予以指导,谢谢
回答:
您好!根据《海关总署公告2008年第103号》相关问题的解释:不作价设备转为减免税设备或者减免税设备之间结转,相关的税收优惠政策根据海关总署公告[2008]第103号文第二条规定执行,即涉及本次进口环节增值税政策调整的有关减免税货物,在2008年12月31日及以前已向海关申报进口的(已征税放行的除外),在符合原有关免税规定范围内继续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但在财关税55号令中并没有对08年以前的减免税设备做出相关定义,故根据您的情况是可以按照08年103号令执行的。这两个文件本身不存在冲突。如有其它疑问欢迎继续在江苏电子口岸政务平台上提问,谢谢
减免税设备技术参数

http://www.cpa.js.cn/ask/21253.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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