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主页 > 问答 >

已经出口报关使用过的核销单遗失,请问该如何处理,会有哪些影响,参考的规定名称烦请列出下,谢谢

提问:
已经出口报关使用过的核销单遗失,请问该如何处理,会有哪些影响,参考的规定名称烦请列出下,谢谢
回答:
您好!已用于报关出口未办理核销手续的核销单遗失,出口单位应当凭核销单以外的其他核销凭证向所在地外汇局提出核销单退税专用联挂失及补办申请。外汇局将审核出口单位提供的核销凭证无误后,通过“中国电子口岸出口收汇系统”对核销单退税专用联进行挂失处理,并在为出口单位办理核销后,于三个工作日内为其签发“出口收汇核销单退税专用联补办证明”。如是网上用户的话,在网上核销系统中有核销单和银行水单信息就可以进行网上核销。法规依据:《海关总署、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国家外汇管理局、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在全国范围内对口岸电子执法系统入网用户进行资格审查的通知》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正式运行"口岸电子执法系统"出口收汇系统的通知》《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出口收汇核销管理办法〉的通知》《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出口收汇核销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和〈出口收汇核销管理操作规程〉的通知》如有其它疑问请继续在电子口岸政务咨询平台上提问,谢谢!
核销单遗失

http://www.cpa.js.cn/ask/21172.html

(一) 本文由网上采集发布,不代表我们立场,敬请以权威部门公布的正式信息为准。
(二) 本网注明来源为其他媒体的稿件均为转载稿,免费转载出于非商业性学习目的,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内容、版权等问题请在5日内与本网联系。联系方式:邮件 401945625@qq.com

联系我们

在线咨询:点击这里给我发消息

微信号:13405609889

工作日:9:30-18:30,节假日休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