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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公司两个合同,A和B,当时A合同已经收到全额货款,B合同还未收到最后一笔货款,因为B合同核销日期已经要到了,所以我们用A的合同货款去充B的合同货款先做了核销,

提问:
我公司两个合同,A和B,当时A合同已经收到全额货款,B合同还未收到最后一笔货款,因为B合同核销日期已经要到了,所以我们用A的合同货款去充B的合同货款先做了核销,现在由于A的核销时间也已经到了,所以我们去外管做了远期核销的申请,所以现在的情况成了A没有收到全额货款了。请问颜会计我们这样的情况,需要做远期收汇登记么?如果要登记我要怎么操作?如果等级A的合同,延期登记里登记的是B的收款信息的话,那么合同的买方跟延期登记的付款人不是同一个人了。
回答:
根据您的描述,您的操作显然不符合相关外管局的操作,现在A合同要到期,企业需要做远期收汇登记,但是由于企业情况比较特殊,建议和当地外管局说明情况,企业如果做延期收汇登记只能做A合同,已经核销的B合同已经在外管局是核销状态,不能做其他操作。只要外管局允许A合同做远期收汇登记,企业在服务平台中登记的买方不一致,影响不大。如有其它疑问,欢迎继续在电子口岸政务咨询平台上提问,
关于延期登记

http://www.cpa.js.cn/ask/15654.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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