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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2008年10月1日起,新签约的进口合同如约定对外付汇日期晚于进口日期超过90天以上的,企业须在合同签约后15个工作日内,办理延期付款合同登记,那要不要做提提

提问:
自2008年10月1日起,新签约的进口合同如约定对外付汇日期晚于进口日期超过90天以上的,企业须在合同签约后15个工作日内,办理延期付款合同登记,那要不要做提提款登记了呢?
回答:
自2008年10月1日起,新发生的货物进口,如报关单注明的海关签发日期后超过90天未对外付汇的,企业须办理延期付款提款登记,提款登记时间最迟不得超过海关签发日期后90天起15个工作日内。根据您的描述,新签约的进口合同如约定对外付汇日期晚于进口日期超过90天以上的,如果您对提款登记的内容清楚,可以直接进行提款登记,也可以在海关签发报关单后登记。如有其它疑问,欢迎继续在电子口岸政务咨询平台上提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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