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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海关总署公告2008年103号规定2009年6月31日后不作价设备进口需要征收增值税,而增值税征收后,后续税费是否可以抵扣或归还给企业。我司进口设备贸易方

提问:
你好:海关总署公告2008年103号规定2009年6月31日后不作价设备进口需要征收增值税,而增值税征收后,后续税费是否可以抵扣或归还给企业。我司进口设备贸易方式是:不作价设备(0320),征免性质(501)
回答:
您好!海关总署公告2008年103号:自2009年1月1日起,对按照或者比照《国务院关于调整进口设备税收政策的通知》(国发〔1997〕37号)规定享受进口税收优惠政策的下列项目和企业进口的自用设备以及按照合同随上述设备进口的技术及配套件、备件,恢复征收进口环节增值税,但继续免征关税:http://www.customs.gov.cn/publish/portal0/tab1/info154122.htm,企业进口前未备案的,后续税费不予抵扣或者归还企业.如有其它疑问,欢迎继续在电子口岸政务咨询平台上提问,谢谢!
不作价设备

http://www.cpa.js.cn/ask/13790.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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