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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制“皮带机”转为自用固定资产使用,用于生产增值税产品,是否应视同销售?

提问:
自制“皮带机”转为自用固定资产使用,用于生产增值税产品,是否应视同销售?
回答:
您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令2008年第50号)规定:“第四条 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的下列行为,视同销售货物:……(四)将自产或者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七)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 按上述规定,贵公司将自产的“皮带机”转为自用固定资产,用于生产增值税产品,不属于将自产的货物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或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因此不需要视同销售处理。如有其他疑问,欢迎继续在电子口岸政务咨询平台上提问,谢谢
国税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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