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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现在税务稽查规程中,最后一段明确了检查金融、军工等单位时需要提供检查专用证明,在检查保险公司时,是否要带检查专用证明呢?

提问:
在现在税务稽查规程中,最后一段明确了检查金融、军工等单位时需要提供检查专用证明,在检查保险公司时,是否要带检查专用证明呢?
回答:
你好,保险企业属于金融范畴,但新征管法及实施细则出台后,对检查内容己作了明确。原1996年国税总局下发的《税务稽查工作规程》中第二十七条第二款所提及的检查金融、军工、部队、尖端科学等保密单位检查中,除出具检查证同时应配套使用《税务检查专用证明》的规定与新征管法及实施细则的内容不符,现已不再执行。 如有其他疑问,欢迎继续在电子口岸政务咨询平台上提问,谢谢
稽查规程中所指金融是否包括保险公司?

http://www.cpa.js.cn/ask/122.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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