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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公司是一家外贸公司,有一批货物由于品质原因需退回国内且不复出口,请问申报时应注意哪些问题?

提问:
我公司是一家外贸公司,有一批货物由于品质原因需退回国内且不复出口,请问申报时应注意哪些问题?
回答:
您好! 根据《关税条例》第四十三条和《征税管理办法》第五十七条规定:“因品质或者规格原因,出口货物自放行之日起1年内原状退货复运进境的,纳税义务人在办理进口申报手续时,应当按照规定提交有关单证和证明文件。经海关确认后,对复运进境的原出口货物不予征收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海关代征税”。因此,企业在申报退运货物进口时要注意:一是依据以上进口退运规定,企业申报时在报关单备注栏上注明真实简要的“退运原因”,详细举证其出口商品不符合国际公约、国家标准或原出口合同中有关品质和规格要求的约定材料,并附上原出口报关单底单供海关核实原出口货物放行日期,方便海关确定货物的征免方式;二是根据《海关对出口退税报关单管理办法》中“企业证明其货物未办理出口退税或所退税款已退回税务机关,海关方予办理该批货物的退运手续”的规定,企业应向海关提供原出口报关单退税证明联或税款退回证明;三是根据海关统计办法,出口货物退运进口无论是否属于征税范畴,其监管方式都应当为“退运货物”。如有其他疑问,欢迎继续在电子口岸政务咨询平台上提问,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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