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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于业务需要,我司近期需搬迁到外关区开展生产经营活动,但现在我司厂房内仍留存有一定数量的进口料件和仍未满监管期限的不作价设备。请问如何把这些留存的料件和不作价设

提问:
由于业务需要,我司近期需搬迁到外关区开展生产经营活动,但现在我司厂房内仍留存有一定数量的进口料件和仍未满监管期限的不作价设备。请问如何把这些留存的料件和不作价设备结转到新的公司去?结转后不作价设备的监管年限要重新开始计算吗?
回答:
您好!根据海关的相关规定,对迁出企业整体搬迁的,企业应在迁出地主管海关签发《加工贸易企业搬迁申请表》后三个月内,办结不作价设备和剩余料件的结转手续。特殊情况的,经迁出地主管海关保税监管部门同意,可适当延长搬迁期限,但最长不得超过一年。企业申请迁出、迁入企业之间剩余料件的结转,应向迁出地主管海关提交以下单证或数据:《加工贸易企业搬迁申请表》(核对原件,留存复印件);迁出地、迁入地主管海关核发的手册(包括电子账册、电子化手册、纸质手册);剩余料件结转的进口、出口报关单。企业申请不作价设备在迁出、迁入企业之间的转出、转入视同对原企业不作价设备进行监管。结转的不作价设备的监管期限连续计算。企业应向迁出地主管海关提交以下单证或数据:《加工贸易企业搬迁申请表》(核对原件,留存复印件);迁出地、迁入地主管海关核发的《不作价设备登记手册》;不作价设备结转的进口、出口报关单,并提供原不作价设备进口报关单(核对原件,留存复印件);迁出企业须在不作价设备结转进口报关单备注栏中注明不作价设备的原进口报关单号和原进口日期。迁入地主管海关凭《加工贸易企业搬迁申请表》和商务主管部门批准证等为迁入企业办理加工贸易合同和不作价设备备案手续。如有其他疑问,欢迎继续在电子口岸政务咨询平台上提问,谢谢!
你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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